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韦旭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3民初54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民初5433号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韦旭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韦旭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民初5433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商业街天和大厦1至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865074004。负责人:胡青松,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该行职工。被告:韦旭,男,198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义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陆韵韬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成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5民初3251号 下一篇 潘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07执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