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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韦旭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3民初5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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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民初5433号
  •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韦旭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舒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韦旭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民初5433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商业街天和大厦1至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865074004。负责人:胡青松,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该行职工。被告:韦旭,男,198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义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陆韵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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