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与刘慧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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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245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与刘慧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刘慧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2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蛟河大街8号。 负责人:宋英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丹丹,女,该行职员。 被告:刘慧吉,女,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与被告刘慧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于2021年9月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负担。 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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