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建军、周锦菊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14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1406号
  • 案件名称

    黄建军、周锦菊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黄建军;周锦菊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1406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军,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周锦菊,女,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申请执行人黄建军与被执行人周锦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特8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黄建军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9)甘0702民特80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甘0702民特80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佘文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