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庆辉容留他人吸毒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3刑终3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刑终328号案件名称
原庆辉容留他人吸毒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原庆辉案件缘由
容留他人吸毒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刑终328号抗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庆辉,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捕前住海城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原庆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辽030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原庆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原庆辉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庆辉申请撤回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本院认为,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决定及上诉人原庆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及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准许上诉人原庆辉撤回上诉。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文娜审 判 员 张 薇审 判 员 侯新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 官 助 理 马 迪书记员(代) 张紫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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