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定朝与贵州崖上秋歌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4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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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4371号案件名称
沙定朝与贵州崖上秋歌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沙定朝;贵州崖上秋歌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4371号原告:沙定朝,男,195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贵州崖上秋歌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经济开发区(大健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HXX4T6J。法定代表人:周华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沙定朝与被告贵州崖上秋歌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3日本院向原告沙定朝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通知书,原告沙定朝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沙定朝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57.90元,减半收取1728.95元,由原告沙定朝负担。审 判 员 杜建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仁俊书 记 员 张 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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