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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强清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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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101强清59号
  • 案件名称

    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市缝纫机研究所;上海市缝纫机研究所缝制设备经营部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强清59号申请人:上海市缝纫机研究所缝制设备经营部清算组。负责人:陈鹏。2021年8月31日,上海市缝纫机研究所缝制设备经营部(以下简称缝制设备经营部)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目前,清算组未能接管到缝制设备经营部证照、印章、财务账册、合同、凭证等任何资料,亦未发现缝制设备经营部名下有任何财产,同时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故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缝制设备经营部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缝制设备经营部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亦未接管到缝制设备经营部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清算组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缝制设备经营部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法要求缝制设备经营部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缝纫机研究所缝制设备经营部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建华审 判 员 王 珊审 判 员 袁蕾蕾法官助理 王亚萌书 记 员 沈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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