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1、苏某2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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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744号案件名称
苏某1、苏某2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苏某1;苏某2;苏某3;苏某4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744号原告:苏某1,男,1940年1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苏某2,男,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苏某3,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苏某4,男,1974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苏某1与被告苏某2、苏某3、苏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苏某1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苏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某1负担。审判员 胡春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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