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博、锦州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9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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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92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玲博、锦州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玲博;锦州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9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玲博,女,1990年7月21日出生,住凌海市。被执行人:锦州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河区和平路四段18号311室。法定代表人:韩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玲博与被执行人锦州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9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莹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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