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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旭奎、张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恢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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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恢112号
  • 案件名称

    惠旭奎、张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惠旭奎;张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恢112号申请人:惠旭奎,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张建,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本院在执行惠旭奎与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18)甘0502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剩余借款本息3000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2日、4月7日、8月20日通过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保险、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个,账户金额744.69元,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领取,未予扣划;9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9月6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作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标的300000元,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建生审判员  张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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