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灵、任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4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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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4090号案件名称
杨金灵、任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金灵;任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4090号原告:杨金灵,女,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王元成,男,汉族,1956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任明,男,汉族,1995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李申,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金灵诉被告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灵及委托代理人王元成,被告任明及委托代理人李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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