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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灵、任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4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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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4090号
  • 案件名称

    杨金灵、任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金灵;任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4090号原告:杨金灵,女,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王元成,男,汉族,1956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任明,男,汉族,1995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李申,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金灵诉被告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灵及委托代理人王元成,被告任明及委托代理人李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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