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于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2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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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2700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于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于伟;于桂英;鞍山海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270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负责人:林宇,系该行行长。诉讼代理人:张德海,男,汉族,系该行职员,住所地台安县。被告:于伟,男,住所地台安县。被告:于桂英,女,住所地台安县。被告:鞍山海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法定代表人:齐力军。原告诉称,要求解除借款合同;于伟、于桂英清偿本金及利息;对于伟、于桂英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鞍山海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1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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