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梦笛、郭鹏林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豫1723民初4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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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4480号案件名称
胡梦笛、郭鹏林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胡梦笛;郭鹏林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豫1723民初4480号原告:胡梦笛,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被告:郭鹏林,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原告胡梦笛与被告郭鹏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79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平舆县安居客认识被告,让被告叫租金9000元,被告收钱后,原告发现其不是房东。经原告追要,被告已退还1100元,下欠79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被告一直推脱,为此提起诉讼,望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郭鹏林欠原告胡梦笛房租款79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胡梦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梦笛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光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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