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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勇、何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9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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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9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大勇、何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周大勇;何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9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大勇,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亮,江苏优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贝,男,1990年9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申请执行人周大勇与被执行人何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8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何贝应归还周大勇176800元及利息、律师费15000元、诉讼费413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大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6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6月21日,冻结期限为一年。周大勇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2、查明被执行人有吉利美日牌汽车(车牌号:陕A2××××),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3年8月1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3、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何贝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4、本院通过委托洛南县人民法院对何贝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此外,亦未发现何贝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2021年7月2日,因何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因何贝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约谈周大勇(向周大勇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周大勇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何贝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周大勇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何贝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95936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195936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尚未缴纳。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何贝名下有一辆汽车,因未能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此外,未发现何贝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周大勇未能提供何贝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81民初8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审判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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