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吕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921民初2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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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民初2373号案件名称
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吕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吕海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921民初2373号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蓬溪县赤城镇祥露新都会小区B栋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94802584Q。法定代表人;赵运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苏艳(该公司员工),女,生于1991年3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吕海波,男,生于1990年3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蓬溪县金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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