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百事特物业有限公司、李仁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3民初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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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3民初2315号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百事特物业有限公司、李仁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市百事特物业有限公司;李仁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3民初2315号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百事特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永宁都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746926969J。法定代表人:向邦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容,女,汉族,生于1980年7月18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公司员工。被告:李仁容,女,汉族,生于1949年8月29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百事特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仁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仁容在本院通知应诉后主动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百事特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百事特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百事特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玳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 倩书 记 员 陈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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