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刘海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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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855号案件名称
周俊、刘海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俊;刘海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855号申请人:周俊,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刘海钦,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俊与被执行人刘海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207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及当事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60元、执行费2150元及其他执行费用。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执85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执行申请后,如申请执行人需要恢复执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审 判 员 蒋丛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丁 格书 记 员 冯思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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