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坤平、黄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81民初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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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民初1374号案件名称
朱坤平、黄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朱坤平;黄强;谭永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81民初1374号原告:朱坤平,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直进(原告朱坤平丈夫),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黄强,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谭永武,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原告朱坤平与被告黄强、谭永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朱坤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坤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坤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坤平负担。审 判 员 唐廷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薛 丹书 记 员 李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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