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柳、李红艳等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9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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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1900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柳、李红艳等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柳;李红艳;杨应龙;吴小蒿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1900号之一被执行人吴柳,女,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李红艳,女,198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杨应龙,男,1977年10月11日生,水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吴小蒿,男,1981年11月12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本院移送执行吴柳、李红艳、杨应龙、吴小蒿缴纳罚金及没收财产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没收财产50000元的义务;李红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30000元的义务;杨应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20000元的义务;吴小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4000元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之后再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柳有银行零星存款共计10余元;被执行人李红艳有银行零星存款共计100余元,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应龙有银行零星存款不足百元;被执行人吴小蒿有银行零星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200余元,除此之外,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红艳的车辆,因不知其车辆下落,未实际控制着车辆。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红艳银行零星存款共计103余,扣划了被执行人吴小蒿银行零星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283.33余,并将被执行人吴柳、李红艳、杨应龙、吴小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李提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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