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22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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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2268号之一案件名称
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2268号之一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办事处新添大道北段55号黔城碧水人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683958364H。法定代表人:肖棠译,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翔,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富,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8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5535598。法定代表人:隆益利,系公司董事。被申请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经开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3374677227。负责人:刘又桦,系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92949220U。法定代表人:廖宏宇,系公司董事长。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日立案。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莫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马 倢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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