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德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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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4236号案件名称
榆树市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德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榆树市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德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236号原告:榆树市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2MA17279B29,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正阳街道亿鑫家园**楼**房。 法定代表人:赵井泉,系公司经理。 被告:李**,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榆树市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榆树市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树市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榆树市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洪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苑凇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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