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荣、周训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4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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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4854号案件名称
刘忠荣、周训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忠荣;周训礼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4854号原告:刘忠荣,男,1981年4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周训礼,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刘忠荣与被告周训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忠荣负担。审 判 员 张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涛书 记 员 郭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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