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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通辉、欧祥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300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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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300号之八
  • 案件名称

    欧通辉、欧祥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欧通辉;欧祥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30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欧通辉,男,苗族,1983年4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被执行人:欧祥冷,男,苗族,1977年10月12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申请执行人欧通辉与被执行人欧祥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欧祥冷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的执行行为和措施:一、前后共计17次提起网络查控,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二、向台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登记记录;三、对欧祥冷限制高消费;四、将欧祥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冻结了欧祥冷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线下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学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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