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通辉、欧祥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300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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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300号之八案件名称
欧通辉、欧祥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欧通辉;欧祥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30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欧通辉,男,苗族,1983年4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被执行人:欧祥冷,男,苗族,1977年10月12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申请执行人欧通辉与被执行人欧祥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欧祥冷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的执行行为和措施:一、前后共计17次提起网络查控,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二、向台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登记记录;三、对欧祥冷限制高消费;四、将欧祥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冻结了欧祥冷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线下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学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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