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远捷货物运销有限公司、陇南钟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2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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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民初2750号案件名称
天水远捷货物运销有限公司、陇南钟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天水远捷货物运销有限公司;陇南钟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3民初2750号原告:天水远捷货物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高家湾村26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陇南钟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王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天水远捷货物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捷公司)与被告陇南钟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钟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远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询并冻结被告钟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XXX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保险单号为XXXXXXXX,有效期为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之日起至诉讼保全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诉讼时效终结之次日止),为远捷公司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远捷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并冻结被告陇南钟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XXX元。冻结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二、冻结存款不足时,查封陇南钟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当价值的房产或其他财产,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笑涵书 记 员 汪 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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