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启航投资有限公司、大连文森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5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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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5434号案件名称
大连启航投资有限公司、大连文森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大连启航投资有限公司;大连文森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5434号原告:大连启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赤峰街21号A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3997427690。法定代表人:冯明文。被告:大连文森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赤峰街21号A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0QE1RX1X。法定代表人:姜伟注。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启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文森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启航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启航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由大连启航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学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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