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林、江世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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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340号案件名称
张海林、江世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海林;江世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林,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勋雄,广西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世森,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广西平南县,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申请执行人张海林与被执行人江世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世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海林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江世森返还人民币1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1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7.6%上浮40%计算)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承担案件受理费12191元和执行费134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工商、房产、土地、公积金等处的财产情况,除银行账户内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除银行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江世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钊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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