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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爱华、穆凤起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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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656号
  • 案件名称

    郑爱华、穆凤起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泊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郑爱华;穆凤起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656号原告郑爱华,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穆凤起,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原告郑爱华与被告穆凤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穆凤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爱华撤回对被告穆凤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亚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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