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爱华、穆凤起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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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656号案件名称
郑爱华、穆凤起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郑爱华;穆凤起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656号原告郑爱华,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穆凤起,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原告郑爱华与被告穆凤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穆凤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爱华撤回对被告穆凤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亚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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