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怡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74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7474号案件名称
上海盛怡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上海盛怡压缩机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海歆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7474号原告:上海盛怡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付慧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被告:宁波海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陈建伟。原告上海盛怡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海歆商贸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盛怡压缩机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郑 磊法官助理 高 岩书 记 员 刘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