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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建港设备租赁站、张文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2840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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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2840号之七
  • 案件名称

    沧州渤海新区建港设备租赁站、张文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沧州渤海新区建港设备租赁站;张文军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284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建港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京港综合楼东区10号。经营者:刘兴瑞,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京港综合楼东区10号。被执行人:张文军,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沧州渤海新区建港设备租赁站与张文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冀0983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建港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文军偿还租赁费2700元。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文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登记信息。3.查封被执行人张文军名下号码号牌为冀J×××××江铃牌汽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4.经向被执行人张文军户籍地村民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张文军在外务工,长期不在家居住,爱人在外地闺女家,债权、股权等情况不清楚。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7000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勇审 判 员  刘恩陆代理审判员  刘 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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