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某化肥种子经销处、于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吉0282民初2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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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955号案件名称
桦甸市某化肥种子经销处、于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桦甸市某化肥种子经销处;于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吉0282民初2955号原告:桦甸市某化肥种子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芦某,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于某,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桦甸市某化肥种子经销处(以下简称种子经销处)与被告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种子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于某给付欠款3175元;2、按月利息1分从2017年7月1日起计到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于某承担。事实与理由:种子经销处芦某经营化肥生意,于某于2016年5月2日赊欠种子经销处芦某的化肥款本金2940元。双方当时算清本年的本金加利息,一共是3175元,但于某有意拖欠,从2016年7月1日至今未还。种子经销处要求从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利息1分给付,请法院支持种子经销处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于某欠桦甸市某化肥种子经销处化肥款2940元,于2021年10月25日前给付1000元、于2021年11月25日前给付1000元、于2021年12月25日前给付1000元,桦甸市某化肥种子经销处放弃利息请求。如于某未按约定时间偿还欠款,于某承担一次性偿还所有欠款的责任,并从2017年7月1日起,以所欠金额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标准给付利息,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时间不再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于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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