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任超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31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3160号
  • 案件名称

    任超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任超;刘春雨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3160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雨,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任超,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申请执行人刘春雨与被执行人任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8民特338号事裁定书确认:任超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前返还刘春雨借款本金十九万六千元。任超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前给付刘春雨额外支出的利息五千元。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任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任超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任超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较少,本院已于2021年7月13日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任超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和其他财产性收益。在另案中,本院曾前往被执行人任超住所地对其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任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任超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刘春雨尚有债权21000元未实现。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刘春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特338号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代祖勇审 判 员 刘 佩审 判 员 宿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红书 记 员 张云硕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