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吉兴制衣有限公司、江阴市友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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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924号案件名称
江阴市吉兴制衣有限公司、江阴市友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吉兴制衣有限公司;江阴市友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创瑞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924号申请人:江阴市吉兴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4110082T,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东盟工业园区观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洁,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阴市友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683625XW,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谢北村梅园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韩增强。被申请人:江阴市创瑞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XTJFB41,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夏家村58号。法定代表人:韩峰林。申请人江阴市吉兴制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友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创瑞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吉兴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友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创瑞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95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吉兴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友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创瑞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9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敏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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