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周自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3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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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3028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周自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周自青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30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负责人:吴曙华,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锋,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自青,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怀化分行)与被告周自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怀化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自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9月6日,原告建行怀化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行怀化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924元,减半收取为196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李军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陶丽如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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