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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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917号案件名称
张艳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艳春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917号移送部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艳春,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胡台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艳春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黑0624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判处被执行人张艳春罚金40000.00元,已查封被执张艳春名下房产,位于沈阳市胡台新城振兴八街**1-2-1,产权证号:辽(2019)新民不动产权第0004595号。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立案后,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艳春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艳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张艳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但被执行人张艳春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0624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张艳春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 王 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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