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张祖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50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5015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张祖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奉节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张祖菊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501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公平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6797N。法定代表人:张联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继远,男,汉族,1991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唐尧,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一般代理。被告:张祖菊,女,汉族,1966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张祖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炳 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谭    云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