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和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12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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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1257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和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和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1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路495号。法定代表人:曾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戴和平,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本院在执行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321执12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煜审 判 员 谭琪弋审 判 员 谭应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唐 婕书 记 员 周 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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