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生、刘国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283执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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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3执680号案件名称
张海生、刘国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海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海生;刘国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283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生,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男,汉族,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刘国柱,男,汉族,户籍地海伦市。本院执行的张海生与刘国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海生于2021年3月23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黑128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国柱给付欠款170886.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国柱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执行责任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刘国柱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20000.00元,另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轿车二辆,申请执行人不需本院处置。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债权150886.00元没有实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283执6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辉审判员 张 威审判员 佟 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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