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王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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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726号案件名称
王伟、王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伟;王伟;陈晓静;陈晓静;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5执726号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范某建。委托代理人朱某飞,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某 ,男,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陈某静,女,汉族,1991年4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 、陈某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20)陕0425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某 、陈某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229元,但被执行人王某 、陈某静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 已清偿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5000元,对剩余本金15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王某 从2021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清偿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5000元,直至本案案件款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王某 、陈某静已负担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1229元、执行费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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