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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卓飚、王笑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5民初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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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1342号
  • 案件名称

    周卓飚、王笑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洞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周卓飚;王笑一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5民初1342号原告:周卓飚,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勇,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笑一,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周卓飚与被告王笑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卓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笑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卓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100万元×2%×29.5个月+35万元×2%×26个月;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18年3月2日,被告以投标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借期1个月,月息5分,原告遂于当天通过建行向被告账户转账1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息。同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催收,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以偿还压力太大为由,请求分两次还款,并分别补立了80万元和20万元的借条。2018年6月14日,被告再次以投标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借期1个月。现两笔借款均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王笑一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予以书面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因被告王笑一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未能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因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2018年3月2日,被告王笑一以投标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周卓飚借款100万元,原告当天通过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了100万元,约定月息5分,借期1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本息,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被告催收,要求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因资金短缺,与原告达成约定,分两次还款,并由被告向原告补签了两张借条,第一张借条载明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为月息5分,借期为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第二张借条载明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为月息5分,借期为2018年8月19日至2018年9月17日。尔后,2018年6月14日,被告以投标需资金周转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35万元,当天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了35万元,约定月息5分,借期1个月,并出具了借条。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本息未付分文,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才酿成此次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笑一向原告周卓飚借款后,未依约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借款发生在2018年,原、被告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部分利息可按照旧的司法解释计算,原、被告约定的月息5分,但起诉请求按2分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受保护的上限,即年利率为15.4%。经核算,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5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即100万元×2%×29.5个月+35万元×2%×26个月;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王笑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笑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卓飚借款本金13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8年3月2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即100万元×2%×29.5个月+35万元×2%×26个月;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776元,由被告王笑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贤朝审 判 员  杨中德人民陪审员  谭银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肖龙飞书 记 员  曾洁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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