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文、衡阳市俊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8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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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83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金文、衡阳市俊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金文;衡阳市俊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8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金文,男,199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衡阳市俊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定代表人:李俊。被执行人:李俊,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文与被执行人衡阳市俊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6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衡阳市俊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类款项合计2170489元。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市俊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衡阳市俊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衡阳市俊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俊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6月11日、6月17日、6月29日、7月12日五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衡阳市俊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俊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6月22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亦未缴存有住房公积金。该案执行标的2170489未执行到位。因申请执行人王金文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刑拘,本案涉案款项是否属于非法收入目前亦在审理之中,且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 对 人:颜 莉 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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