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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利、姚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5民初1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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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5民初1941号
  • 案件名称

    张德利、姚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德利;姚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5民初1941号原告张德利,男,56岁,1964年11月5日,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姚丰,男,46岁,1974年7月25日,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张德利与姚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利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利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安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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