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利、姚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5民初1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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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5民初1941号案件名称
张德利、姚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德利;姚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5民初1941号原告张德利,男,56岁,1964年11月5日,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姚丰,男,46岁,1974年7月25日,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张德利与姚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利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利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安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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