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啟波、郭清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5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562号案件名称
肖啟波、郭清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肖啟波;郭清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肖啟波,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被执行人郭清强,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申请执行人肖啟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82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清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肖啟波案款57025元(利息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郭清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郭清强名下有房屋、车辆,无工商、公积金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要求将被执行人郭清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郭清强欠案款57025元(利息另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清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君审判员 程远能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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