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硕,刘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202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20222号
  • 案件名称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硕,刘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硕;刘娟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20222号 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厦门片区华昌路132号B1-1办公室3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7597N。法定代表人:葛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正林,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硕,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娟,女,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硕、刘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艺书 记 员  林霞 - 1 -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