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硕,刘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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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20222号案件名称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硕,刘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硕;刘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20222号 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厦门片区华昌路132号B1-1办公室3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7597N。法定代表人:葛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正林,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硕,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娟,女,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硕、刘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艺书 记 员 林霞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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