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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华宇商城有限公司、魏丽荣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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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600号
  • 案件名称

    营口华宇商城有限公司、魏丽荣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营口华宇商城有限公司;魏丽荣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600号原告:营口华宇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钢都街道铁岭村。法定代表人:任明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琰,职员。被告:魏丽荣,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原告营口华宇商城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丽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华宇商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侗宸书 记 员 王 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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