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华宇商城有限公司、魏丽荣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6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600号案件名称
营口华宇商城有限公司、魏丽荣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营口华宇商城有限公司;魏丽荣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600号原告:营口华宇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钢都街道铁岭村。法定代表人:任明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琰,职员。被告:魏丽荣,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原告营口华宇商城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丽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华宇商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侗宸书 记 员 王 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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