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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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111号案件名称
周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111号原告: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河滩镇尕常村村民。 被告:李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向化乡下滩村村民。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以“被告已支付给我3900元,余款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暂不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麻志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增良书记员 白广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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