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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亚锋、史建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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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448号
  • 案件名称

    杨亚锋、史建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杨亚锋;史建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448号申请人:史建红,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被申请人:杨亚锋,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申请人史建红与被申请人杨亚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史建红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亚锋名下银行存款、网络存款查询并冻结5500元。申请人史建红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建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杨亚锋名下银行存款、网络存款55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75元,由申请人史建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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