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锋、史建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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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448号案件名称
杨亚锋、史建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亚锋;史建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448号申请人:史建红,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被申请人:杨亚锋,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申请人史建红与被申请人杨亚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史建红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亚锋名下银行存款、网络存款查询并冻结5500元。申请人史建红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建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杨亚锋名下银行存款、网络存款55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75元,由申请人史建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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