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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敔山湾开发发展有限公司、华兴娣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恢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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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恢536号
  • 案件名称

    江阴敔山湾开发发展有限公司、华兴娣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江阴敔山湾开发发展有限公司;华兴娣;江阴市云亭留云谷酒店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恢536号申请执行人:江阴敔山湾开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章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华兴娣,女,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江阴市云亭留云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华兴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阴敔山湾开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敔山湾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兴娣、江阴市云亭留云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留云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281民初1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敔山湾公司与华兴娣于2011年11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2012年7月1日签订的《房012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2月4日解除;二、华兴娣、留云谷公司应从租赁房屋迁出,并向敔山湾公司返还租赁房屋;三、华兴娣租赁房屋后因装修装潢、修缮设施形成的添附归敔山湾公司所有;四、华兴娣应给付敔山湾公司租金2462037.3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五、华兴娣、留云谷公司应共同承担2018年2月5日起至实际搬离返还房屋之日止的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六、华兴娣应赔偿敔山湾公司诉讼费损失13080元;七、案件受理费共计22948元,由敔山湾公司负担457元,由华兴娣负担22491元,留云谷公司对华兴娣负担的118元部分承担共同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留云谷公司名下动产经司法拍卖后流拍;被执行人华兴娣名下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视频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留云谷公司名下动产经司法拍卖后流拍;被执行人华兴娣名下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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