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区佰会口腔门诊部与张夏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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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113号案件名称
二道区佰会口腔门诊部与张夏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二道区佰会口腔门诊部;张夏邻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13号原告:二道区佰会口腔门诊部,经营场所二道区。 经营者:张中良。 被告:张夏邻,女,1977年4月20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二道区佰会口腔门诊部与被告张夏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夏邻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道区佰会口腔门诊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4.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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