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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佰会口腔门诊部与张夏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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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113号
  • 案件名称

    二道区佰会口腔门诊部与张夏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二道区佰会口腔门诊部;张夏邻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13号原告:二道区佰会口腔门诊部,经营场所二道区。        经营者:张中良。        被告:张夏邻,女,1977年4月20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二道区佰会口腔门诊部与被告张夏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夏邻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道区佰会口腔门诊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4.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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