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军、刘思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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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1157号案件名称
刘贵军、刘思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贵军;刘思明;张继先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8民初1157号原告:刘贵军,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佳县坑镇乡关甲村人。被告:刘思明,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佳县坑镇高家沟村人。被告:张继先,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佳县方坑镇乡坑镇村人。刘贵军与刘思明、张继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刘贵军与刘思明、张继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告刘思明、张继先568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思明、张继先568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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