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8民初1991号 原告: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92843628864XU,地址:旬阳市。法定代表人:焦波。被告:何邦连,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与被告何邦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撤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旬阳市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所负担。 审 判 员 肖 爱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助 理 杨 舒书 记 员 陈 芳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