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亮、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4执保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保16号
  • 案件名称

    王亮、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亮;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康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224执保16号移送执行人:康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方家坝。主要负责人:吕耀东,任立案庭庭长。申请人:王亮,男,1988年2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被申请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王亮与被申请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亮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86710元。申请人王亮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86710元。冻结期限1年,从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申请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XXXXXXXXXXXX账户内有存款22692.67元;在甘肃银行XXXXXXXXXXXX账户内有存款22232.12元。2021年9月10日,本院对被申请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账户内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实际共计保全金额44924.79元。2021年9月13日,向移送执行人立案庭送达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告知了本案的保全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王亮与被申请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部分保全予以结案。审 判 员 李社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慧婷书 记 员 唐旻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